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鼎輝計算機系統|交易細則(適用香港,參考《貨品售賣條例》第26章、《商品說明條例》第362章、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第486章)
備註:本細則為標準商務條款草稿,不等於法律意見,正式使用前建議香港執業律師審核。
1. 定義
1.1 供應商:鼎輝計算機系統(香港註冊經營),提供保安系統、IoT、AI應用、考勤薪酬系統、軟件開發、系統整合、AI數據服務等硬件及科技服務。 1.2 客戶:向供應商下訂單、採購硬件及/或科技方案的法人或獨資經營者。 1.3 合約:客戶訂單、報價單、本交易細則、項目規格書共同構成完整合約,以書面(含電郵)確認後生效。 1.4 服務範圍:報價單列明之硬件、軟件授權、系統安裝、整合、AI數據處理、技術支援;不包含報價未列明之額外改動、第三方牌照、客戶內部基建升級。
2. 報價與訂單
2.1 供應商報價有效期一般為30個香港營業日,逾期自動失效,另有書面約定除外。 2.2 客戶發出訂單,經供應商書面確認後,交易成立;口頭協議不具約束力。 2.3 所有方案須以雙方確認的功能規格作為交付基準。任何規格變更,須簽署書面變更單,調整收費及工期。
3. 價格與付款
3.1 報價貨幣為港幣,價格不含政府稅項、牌照費、第三方收費,除非另行列明。 3.2 付款期:按報價單約定階段付款(如首期、進度款、驗收款)。客戶逾期付款,供應商可暫停工程、系統交付及技術支援,並按香港法律收取合理逾期利息。 3.3 客戶不得單方面扣減款項;如有爭議,須以書面列明爭議點,無爭議部分仍須如期支付。
4. 交付、測試與驗收
4.4 硬件交付:交付地點按合約;硬件所有權在全數款項收訖前保留於供應商,風險於客戶接收貨物後轉移客戶(參考《貨品售賣條例》Cap.26)。 4.2 系統/軟件項目完工後,供應商通知客戶進行驗收測試,客戶須於7個營業日內安排驗收。 4.3 客戶逾期不安排驗收,或已投入實際使用,視作驗收通過。 4.4 驗收只針對雙方確認的規格;客戶後續新增功能,屬新增項目,另行收費。
5. 保養與技術支援
5.1 保養期由驗收完成日起計,期限以報價單為準;保養涵蓋系統故障維修、軟件錯誤修復,不包含客戶誤操作、外力破壞、病毒、第三方改動、網絡供應商問題。 5.2 保養期內供應商按合約提供遠端支援;現場上門服務,如屬非保養故障,會收取上門費、工時及零件費。 5.3 保養期完結後,客戶可另行簽訂年度維護合約。
6. 知識產權
6.1 供應商原有軟件、程式、AI模型、技術文件的知識產權歸屬鼎輝計算機系統;客戶僅獲得合約範圍內使用許可,不得複製、轉授權、反向工程、轉售。 6.2 專為客戶定制的程式模塊,知識產權歸屬按報價單書面約定;無約定則供應商保留知識產權,客戶享有項目內使用權。 6.3 AI數據服務所產生的標註數據,所有權按項目協議處理,並遵守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Cap.486。
7. 保密及個人資料
7.1 雙方須對項目報價、技術方案、客戶資料、營運數據保密,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,保密責任於合約終止後繼續有效。 7.2 處理任何個人資料時,雙方均須遵守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。客戶須保證其向供應商提供的數據,擁有合法處理權限。
8. 責任限制
8.1 供應商不會排除香港法例下不能藉合約排除的法定隱含條款(如《貨品售賣條例》下貨品須具滿意品質)。 8.2 在法律容許最大範圍內,供應商總賠償上限不超過該合約項目總金額;供應商毋須承擔間接損失、利潤損失、業務中斷損失。 8.3 因客戶自行改動系統、使用非授權硬件/軟件、網絡問題、第三方服務故障導致事故,供應商不承擔責任。
9. 終止條款
9.1 任何一方嚴重違約,收到對方書面通知後14個營業日仍未補救,另一方可以書面終止合約,並追討已產生費用及損失。 9.2 合約終止後,客戶須停止使用供應商未到期授權以外的軟件及技術,並歸還或刪除供應商的機密資料。
10. 爭議解決及管轄法律
10.1 本交易細則及相關合約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。 10.2 爭議先由雙方友好磋商;磋商不成,任何一方可提交香港法院處理。
11. 一般條款
11.1 本細則取代雙方此前所有口頭或書面協議;任何修改必須書面,雙方簽署方有效。 11.2 若本細則任一條款被裁定無效,其餘條款仍然維持效力。 11.3 通知以電郵或註冊郵件寄往雙方登記地址,視為有效送達。